1 . 介 紹
本 註 冊 協 議 規 定 了 域 名 註 冊 申 請 人 (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) 接 受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
(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) 的 域 名 註 冊 服 務 以 註 冊 互 聯 網 域 名 以 及 該
域 名 註 冊 相 關 事 宜 的 各 項 條 款 。 為 完 成 註 冊 過 程 , 申 請 人 必 須 承 認 其 已 閱
讀 、 理 解 并 同 意 接 受 本 協 議 、
相 應 的 收 費 標 準 、
爭 議 政 策 以 及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已 經 或 可 能 發 布 生 效 的 任 何 規 定 或 政 策 的
約 束 。 若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收 到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的 網 站 hketc.com
( 以 下 簡 稱 本 網 站 ) 註 冊 中 國 域 名 之 申 請 ,包 括 (
.中國 / .公司 / .网絡)
( 以 下 簡 稱 中 國 域 名 ) , 本 協 議 即 生 效 。 當 申 請 人 在 本 網 站 申 請 註 冊 中 國 域 名
時 , 申 請 人 必 需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, 本 公 司 職 員 收 到 你 的 申 請 經 查 閱 後 會 向 China
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 ( 以 下 簡 稱 CNNIC) 遞 交 申 請 註 冊 , 你
或 你 代 表 的 公 司 同 意 本 公 司 將 你 或 你 代 表 的 公 司 在 申 請 表 格 內 所 填 入 的 資 料 全
部 或 一 部 份 包 括 香 港 商 業 登 記 給 予 CNNIC 作 為 註 冊 域 名 用 途 。
2 . 域 名 的 選 擇
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不 負 責 審 查 申 請 人 域 名 的 選 擇 或 使 用 是 否 侵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權
益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敦 促 申 請 人 核 查 其 域 名 的 選 擇 與 使 用 是 否 侵 害 他 人 的 合 法
權 益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特 別 建 議 申 請 人 向 有 資 質 的 顧 問 咨 詢 。 申 請 人 可 考 慮 向
一 個 或 多 個 商 標 註 冊 機 構 查 詢 與 申 請 人 域 名 有 關 的 事 宜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可
能 因 法 院 的 判 決 而 註 銷 、 變 更 或 轉 移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。 若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因 申 請
人 的 域 名 而 被 提 起 訴 訟 或 受 到 訴 訟 威 脅 , 則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依 照 下 列 的 損 害
賠 償 條 款 提 出 要 求 , 以 使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免 于 損 害 并 從 申 請 人 處 獲 得 賠 償 。
3 . 費 用 與 支 付
3.1 對 于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提 供 的 域 名 註 冊 服 務 及 其 他 服 務 , 本 系 統 是 先
繳 款 後 申 請 服 務 , 申 請 人 必 需 登 記 成 為 會 員 , 本 公 司 並 不 收 取 會 員 登 記 費 或 會
籍 年 費 。 當 你 申 請 域 名 註 冊 或 其 他 服 務 時 , 系 統
會 在 你 的 繳 款 內 扣 除 相 關 費 用 或 您 可 選 擇 在 本 網 站 上 所 列 出 的 任 何 一 個
繳 款 方 法, 申 請 人 同 意 依 照 本 網 站 上 公 布 的 收 費 標 準 繳 付 款 項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
心 不 會 全 部 或 部 分 退 還 所 有 的 服 務 費 用 , 即 使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在 註 冊 期 限 屆
滿 前 被 暫 停 、 註 銷 或 轉 移 或 因 此 引 致 其 他 有 關 之 服 務 未 能 提 供 。 申 請 人 必 須 在
域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之 服 務 過 期 前 支 付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所 規 定 的 續 費 費 用 ,
否 則 因 域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之 服 務 到 期 但 未 續 費 而 引 起 的 操 作 : 被 刪 除 、 轉 移
或 被 他 人 註 冊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不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, 一 切 損 失 由 申 請 人 自
行 負 責 。
3.2 若 你 繳 款 比 你 申 請 服 務 所 需 之 費 用 還 要 多 時 , 你 可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申
請 退 還 餘 款 ( 已 繳 款 扣 除 已 申 請 服 務 之 費 用 再 扣 除 手 續 費 港 幣 50 圓 ) , 餘 下
的 款 項 在 四 至 六 星 期 內 以 支 票 寄 回 給 申 請 人 。
3.3 如 因 本 公 司 在 為 閣 下 申 請 域 名 過 程 出 現 錯 誤 而 導 致 無 法 申 請 或 拒 絕 申 請 ,
包 括 (.中國 / .公司 /.网絡) , 已
繳 交 之 該 申 請 費 用 會 全 數 歸 還 , 在 四 至 六 星 期 內 以 支 票 寄 回 給 申 請 人 , 除 此
外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不 會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或 賠 償 。
3.4 如 因 申 請 人 在 本 網 站 遞 交 之 申 請 表 格 有 資 料 錯 誤 、 不 實 、 過 時 、 不 完 整 或
在 指 定 期 限 內 未 能 提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而 導 致 本 公 司 在 申 請 註 冊 該 域 名 時 遭 無 法
申 請 或 拒 絕 申 請 , 包 括 (.中國 / .公司 /.网絡)
, 已 繳 交 之 該 申
請 費 用 不 會 全 部 或 部 分 退 還 給 申 請 人 且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不 會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或 賠
償 。
4 . 退 賬
若 發 生 申 請 人 的 信 用 卡 公 司 退 賬 、 信 用 卡 欺 詐 或 任 何 其 它 有 問 題 的 付 款 , 則 申
請 人 將 喪 失 其 所 選 擇 域 名 的 一 切 權 利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作 出 獨 立 判 斷 以 決 定
自 己 持 有 該 域 名 或 讓 渡 于 他 人 使 用 。
5 . 政 策 法 規
申 請 人 必 需 同 意 接 受 當 前 中 國 互 聯 網 絡 信 息 中 心 CNNIC 所 發 佈 之 《
相 關 政 策 法 規 》 及 《
域 名 爭 議 解 決 專 題 》 的 約 束 , 並 列 為 本 協 議 的 一 部 分 。 任 何 可 能 發 生 的 涉 及
申 請 人 的 域 名 使 用 權 的 爭 議 將 受 到 第 三 人 對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註 冊 提 出 異 議 時 有 效 的
爭 議 政 策 條 款 的 約 束 。 申 請 人 還 同 意 , 若 與 第 三 人 發 生 域 名 爭 議 , 申 請 人 將 依 照
以 上 " 相 關 政 策 法 規 " 及 " 域 名 爭 議 解 決 專 題 " 的 各 項 條 款 賠 償 香 港
網 上 貿 易 中 心 , 并 使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免 于 損 害 。
6 . 申 請 人 信 息 的 使 用
作 為 註 冊 過 程 的 一 部 分 , 申 請 人 應 當 提 供 特 定 信 息 并 及 時 更 新 此 信 息 以 確 保 信
息 的 及 時 、 完 整 與 準 確 。
這 些 信 息 包 括 :
6.1 申 請 人 的 英 文 或 中 文 名 稱 、 通 信 地 址 、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、 聯 絡 電 話 以 傳 真 號 碼
﹔
6.2 作 為 註 冊 人 的 組 織 協 會 或 公 司 授 權 的 聯 絡 人 的 英 文 或 中 文 名 稱 ﹔
6.3 域 名 名 稱 伺 服 器 DNS ﹔
6.4 上 述 域 名 伺 服 器 相 應 的 名 稱 ﹔
6.5 域 名 技 術 聯 絡 人 的 詳 細 名 稱 、 通 信 地 址 、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、 聯 絡 電 話 以 及 可 使
用 的 傳 真 ﹔
6.6 域 名 管 理 聯 絡 人 的 詳 細 名 稱 、 通 信 地 址 、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、 聯 絡 電 話 以 及 可 使
用 的 傳 真 ﹔
6.7 域 名 的 區 域 聯 絡 人 的 詳 細 名 稱 、 通 信 地 址 、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、 聯 絡 電 話 以 及 可
使 用 的 傳 真 ﹔
6.8 將 顯 示 于 Whois 數 據 中 的 與 域 名 有 關 的 任 何 記 錄 。
申 請 人 更 新 其 域 名 註 冊 時 , 其 需 提 供 的 信 息 種 類 將 可 能 改 變 。 申 請 人 不 願 意 提
供 這 些 新 的 , 必 需 的 信 息 , 則 其 域 名 註 冊 將 可 能 不 會 更 新 或 申 請 人 故 意 提 供 不 準
確 信 息 或 故 意 不 及 時 更 新 信 息 將 構 成 對 本 協 議 的 重 大 違 約 和 註 銷 申 請 人 域 名 的 依
據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不 會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申 請 人 許 可 第 三 人 使 用 域 名 的 , 申 請
人 仍 是 該 域 名 記 錄 的 持 有 人 , 且 應 負 責 提 供 其 本 人 的 全 部 聯 絡 信 息 , 并 應 負 責 提
供 與 更 新 準 確 的 技 術 、 管 理 和 區 域 聯 絡 信 息 。 當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向 申 請 人 核 查
有 關 申 請 人 註 冊 的 詳 細 聯 絡 方 式 時 , 若 申 請 人 未 能 在 十 五 ( 15 ) 日 內 回 覆 , 則 構
成 對 本 協 議 的 重 大 違 約 和 註 銷 申 請 人 域 名 的 重 要 依 據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對 此 不
會 負 任 何 責 任 。 除 非 為 維 護 申 請 人 域 名 的 需 要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不 會 向 任 何
第 三 人 披 露 申 請 人 的 信 息 。
7 . 使 用 政 策
若 申 請 人 利 用 域 名 蓄 意 發 送 違 反 適 用 法 律 或 者 通 常 可 接 受 的 互 聯 網 使 用 政 策 的
廣 告 , 或 將 域 名 用 于 非 法 行 為 , 則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保 留 暫 停 或 終 止 對 該 域 名 之
一 切 服 務 。
8 . 代 理 與 許 可
若 域 名 是 由 申 請 人 的 代 理 人 ( 例 如 某 個 互 聯 網 服 務 提 供 商 、 雇 員 等 ) 註 冊 的 ,
則 該 申 請 人 仍 將 作 為 委 托 人 受 到 本 協 議 和 爭 議 政 策 所 有 條 款 的 約 束 。 若 申 請 人 許
可 任 何 第 三 人 使 用 其 域 名 時 , 則 該 申 請 人 仍 是 該 域 名 的 持 有 人 , 且 仍 應 負 責 履 行
本 協 議 的 所 有 義 務 。
9 . 有 限 責 任
因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申 請 人 或 任 何 他 人 的 損 失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均 不 承 擔 任 何 責
任 :
9.1 域 名 註 冊 的 任 何 損 失 ﹔
9.2 域 名 的 使 用 ﹔
9.3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系 統 的 進 入 遲 延 或 進 入 中 斷 ﹔
9.4 申 請 人 與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間 數 據 的 無 法 傳 輸 或 傳 輸 錯 誤 ﹔
9.5 超 出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可 合 理 控 制 範 圍 的 事 由 ﹔
9.6 向 CNNIC 申 請 受 理 過 程 出 現 錯 誤 、 無 法 申 請 或 申 請 失 敗 ﹔
9.7 域 名 記 錄 的 任 何 變 更 過 程 ﹔
9.8 申 請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據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費 用 支 付 方 面 的 失 誤 ﹔
9.9 爭 議 政 策 的 申 請 。
另 外 , 不 論 因 合 同 、 侵 權 ( 包 括 過 失 ) 或 其 他 原 因 , 即 使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已
收 到 可 能 發 生 此 種 損 失 的 警 告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均 不 對 由 此 發 生 的 間 接 的 、 特
殊 的 、 偶 然 的 、 或 繼 起 的 任 何 損 失 ( 包 括 利 潤 損 失 )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
10. 損 失 賠 償 和 保 証 免 責
申 請 人 就 此 同 意 , 若 任 何 第 三 人 對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或 其 使 用 提 出 請 求 、 訴 訟 或 主
張 , 申 請 人 應 當 維 護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和 其 他 任 何 相 關 的 域 名 註 冊 機 構 , 以 及 上
述 各 機 構 的 董 事 、 高 級 職 員 、 一 般 職 員 和 代 理 人 ﹔ 您 應 保 証 上 述 機 構 和 個 人 免 受
基 于 以 上 行 為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損 失 、 損 害 、 開 支 、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師 費 用 在 內 的 任 何
損 失 。 如 果 損 失 、 損 害 和 費 用 已 經 產 生 , 申 請 人 必 須 如 數 賠 償 。 本 損 害 賠 償 并 不
包 括 在 爭 議 政 策 所 要 求 的 任 何 損 害 賠 償 中 。
11 . 聲 明 與 保 証
申 請 人 陳 述 并 保 証 : 就 其 認 知 與 確 信 的 最 大 範 圍 內 , 不 論 其 域 名 的 註 冊 還 是 使
用 方 式 , 均 不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侵 害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權 利 。 同 時 , 申 請 人 聲 明 并 保 証
其 所 提 供 的 註 冊 信 息 是 完 整 與 準 確 的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不 聲 明 , 也 不 保 証 任 何
依 本 協 議 的 域 名 註 冊 與 使 用 將 免 于 質 疑 或 免 于 對 申 請 人 已 註 冊 域 名 的 暫 停 、 註 銷
或 轉 移 。
12 . 違 約 與 撤 消
若 申 請 人 違 反 本 協 議 或
相 關 政 策 法 規 或
域 名 爭 議 解 決 專 題 , 申 請 人 需 彌 補 違 約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。 當 發 生 如 下 情 況 時 ,
申 請 人 應 依 照 CNNIC 所 定 之 一 切 程 序 、 而 暫 停 、 註 銷 或 轉 移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註 冊 。
12.1 管 理 該 域 名 的 註 冊 主 管 機 構 修 正 錯 誤 ﹔
12.2 有 關 該 域 名 的 爭 議 解 決 。
13 . 條 款 獨 立
本 協 議 的 各 項 條 款 是 互 相 獨 立 的 。 任 何 條 款 被 認 定 為 無 效 , 不 影 響 其 他 條 款 的
效 力 , 其 他 條 款 仍 然 有 效 。
14 . 一 般 規 定
本 協 議 、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收 費 標 準 和 爭 議 政 策 , 及 其 修 改 與 變 更 , 構 成 申 請
人 與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間 的 完 整 與 唯 一 的 協 議 , 并 且 優 先 與 取 代 任 何 此 前 的 建 議
、 協 議 或 其 他 磋 商 的 效 力 。 一 旦 修 訂 的 協 議 或 服 務 的 更 改 在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上
公 布 , 或 利 用 電 子 郵 件 或 信 件 通 知 申 請 人 , 任 何 相 關 的 修 改 或 更 正 立 即 具 有 約 束
力 。 申 請 人 同 意 定 期 瀏 覽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的 網 站 , 包 括 瀏 覽 本 協 議 的 最 新 版 本
, 以 便 及 時 了 解 本 協 議 的 修 改 或 變 更 。 本 政 策 的 任 何 內 容 不 得 解 釋 為 雙 方 創 設 任
何 代 理 、 合 伙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合 作 企 業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當 時 未 要 求 申 請 人 履 行
本 協 議 的 任 何 規 定 , 并 不 影 響 此 后 任 何 時 間 要 求 申 請 人 履 行 本 協 議 的 權 利 完 整 性
﹔ 同 時 也 不 意 味 著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對 申 請 人 違 反 本 協 議 任 何 規 定 的 行 為 放 棄 追
索 權 利 或 對 本 協 議 任 何 規 定 本 身 放 棄 追 索 權 利 。 若 所 適 用 的 法 律 或 法 院 裁 判 認 定
本 協 議 的 任 何 規 定 無 效 , 并 不 構 成 本 協 議 整 體 無 效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對 此 規
定 進 行 修 改 或 以 有 效 的 規 定 加 以 替 換 , 以 達 到 在 最 初 文 本 中 所 體 現 的 香 港 網 上 貿
易 中 心 的 原 始 目 的 與 意 圖 。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規 定 , 包 括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的 收 費 標
準 和 爭 議 政 策 , 申 請 人 不 得 修 改 或 變 更 , 除 非 得 到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發 出 的 書 面
同 意 文 件 除 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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