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
心 Hong Kong E-Trade Centre |
服 務 條 款 |
本 公 司 之 台 灣 域 名 註 冊 協 議 |
本 註 冊 協 議 規 定 了 域 名 註 冊 申 請 人 (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) 接 受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
(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) 的 域 名 註 冊 服 務 以 註 冊 互 聯 網 域 名 以 及 該
域 名 註 冊 申 請 同 意 書 。 為 完 成 註 冊 過 程 , 申 請 人 必 須 承 認 其 已 閱
讀 、 理 解 并 同 意 接 受 本 協 議 、 相 應 的
收 費 標 準 、
爭 議 政 策 以 及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已 經 或 可 能 發 佈 生 效 的 任 何 規 定 或 政 策 的
約 束 。 若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收 到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的 網 站 hketc.com
( 以 下 簡 稱 本 網 站 ) 註 冊 台 灣 域 名 之 申 請 , 包 括 (.com.tw / .org.tw / .idv.tw)
( 以 下 簡 稱 域 名 ) , 本 協 議 即 生 效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不 負 責 審 查 申 請 人 域 名 的 選 擇 或 使 用 是 否 侵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權
益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敦 促 申 請 人 核 查 其 域 名 的 選 擇 與 使 用 是 否 侵 害 他 人 的 合 法
權 益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特 別 建 議 申 請 人 向 有 資 質 的 顧 問 咨 詢 。 申 請 人 可 考 慮 向
一 個 或 多 個 商 標 註 冊 機 構 查 詢 與 申 請 人 域 名 有 關 的 事 宜 。 申 請 的 域 名 將 可 能 因 法
院 的 判 決 而 註 銷 、 變 更 或 轉 移 。 若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因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而 被 提 起 訴
訟 或 受 到 訴 訟 威 脅 , 則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依 照 下 列 的 損 害 賠 償 條 款 提 出 要 求 ,
以 使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免 于 損 害 并 從 申 請 人 處 獲 得 賠 償 。 3 . 費 用 與 支 付 3.1 對 于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提 供 的 域 名 註 冊 服 務 及 其 他 服 務 , 本 系 統 是 先
繳 款 後 申 請 服 務 , 申 請 人 必 需 登 記 成 為 會 員 , 本 公 司 並 不 收 取 會 員 登 記 費 或 會
籍 年 費 。 當 你 申 請 域 名 註 冊 或 其 他 服 務 時 , 系 統
會 在 你 的 繳 款 內 扣 除 相 關 費 用 或 您 可 選 擇 在 本 網 站 上 所 列 出 的 任 何 一 個
繳 款 方 法, 申 請 人 同 意 依 照 本 網 站 上 公 布 的 收 費 標 準 繳 付 款 項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
心 不 會 全 部 或 部 分 退 還 所 有 的 服 務 費 用 , 即 使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在 註 冊 期 限 屆
滿 前 被 暫 停 、 註 銷 或 轉 移 或 因 此 引 致 其 他 有 關 之 服 務 未 能 提 供 。 申 請 人 必 須 在
域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之 服 務 過 期 前 支 付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所 規 定 的 續 費 費 用 ,
否 則 因 域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之 服 務 到 期 但 未 續 費 而 引 起 的 操 作 : 被 刪 除 、 轉 移
或 被 他 人 註 冊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不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, 一 切 損 失 由 申 請 人 自
行 負 責 。 4 . 退 賬 若 發 生 申 請 人 的 信 用 卡 公 司 退 賬 、 信 用 卡 欺 詐 或 任 何 其 它 有 問 題 的 付 款 , 則 申
請 人 將 喪 失 其 所 選 擇 域 名 的 一 切 權 利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作 出 獨 立 判 斷 以 決 定
自 己 持 有 該 域 名 或 讓 渡 于 他 人 使 用 。 申 請 人 同 意 接 受 當 前
《 域 名 爭 議 處 理 辦 法 》 ( 以 下 簡 稱 “ 爭 議 政 策 ” ) 的 約 束 , 該 爭 議
政 策 為 本 協 議 的 一 部 分 。 任 何 可 能 發 生 的 涉 及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使 用 權 的 爭 議 將 受 到
第 三 人 對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註 冊 提 出 異 議 時 有 效 的 爭 議 政 策 條 款 的 約 束 。 申 請 人 還 同
意 , 若 與 第 三 人 發 生 域 名 爭 議 , 申 請 人 將 依 照 爭 議 政 策 的 各 項 條 款 賠 償 香 港 網 上
貿 易 中 心 , 并 使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免 于 損 害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可 能 隨 時 依 照 註 冊 管 理 機 構 :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(TWNIC)
的 爭 議 政 策 作 出 修 放 。 當 爭 議 政 策 修 改 生 效 且 申 請 人 接 受 此 種 修 改 后 , 申 請 人 可
以 繼 續 註 冊 域 名 。 若 申 請 人 不 同 意 此 種 修 改 , 申 請 人 可 申 請 撤 消 其 已 經 註 冊 的 域
名 。 作 為 註 冊 過 程 的 一 部 分 , 申 請 人 應 當 提 供 特 定 信 息 并 及 時 更 新 此 信 息 以 確 保 信 息 的 及 時 、 完 整 與 準 確 。 這 些 信 息 包 括 : 6.1 申 請 人 的 英 文 或 中 文 名 稱 、 通 信 地 址 、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、 聯 絡 電 話 以 傳 真
號 碼 ﹔ 6.2 作 為 註 冊 人 的 組 織 協 會 或 公 司 授 權 的 聯 絡 人 的 英 文 或 中 文 名 稱 ﹔ 申 請 人 更 新 其 域 名 註 冊 時 , 其 需 提 供 的 信 息 種 類 將 可 能 改 變 。 申 請 人 不 願 意 提
供 這 些 新 的 , 必 需 的 信 息 , 則 其 域 名 註 冊 將 可 能 不 會 更 新 。 申 請 人 故 意 提 供 不 準
確 信 息 或 故 意 不 及 時 更 新 信 息 將 構 成 對 本 協 議 的 重 大 違 約 和 註 銷 申 請 人 域 名 的 依
據 。 申 請 人 許 可 第 三 人 使 用 域 名 的 , 申 請 人 仍 是 該 域 名 記 錄 的 持 有 人 , 且 應 負 責
提 供 其 本 人 的 全 部 聯 絡 信 息 , 并 應 負 責 提 供 與 更 新 準 確 的 技 術 、 管 理 和 區 域 聯 絡
信 息 。 當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向 申 請 人 核 查 有 關 申 請 人 註 冊 的 詳 細 聯 絡 方 式 時 , 若
申 請 人 未 能 在 十 五 ( 15 ) 日 內 回 覆 , 則 構 成 對 本 協 議 的 重 大 違 約 和 註 銷 申 請 人 域
名 的 重 要 依 據 。 根 據 註 冊 管 理 機 構 :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(TWNIC) 的 要 求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公 布 某 些 申 請 人 在 註 冊
過 程 中 提 供 的 信 息 。 另 外 , 註 冊 管 理 機 構 :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(TWNIC) 可 能 對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可 以 或 必 須 向 公 眾 或
私 人 公 開 的 信 息 的 數 量 或 種 類 制 定 強 制 性 的 標 準 、 限 制 和 / 或 要 求 。 除 非 為 維 護
申 請 人 域 名 的 需 要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不 會 向 任 何 第 三 人 披 露 申 請 人 的 信 息 。
7 . 使 用 政 策 若 申 請 人 利 用 域 名 蓄 意 發 送 違 反 適 用 法 律 或 者 通 常 可 接 受 的 互 聯 網 使 用 政 策 的
廣 告 , 或 將 域 名 用 于 非 法 行 為 , 則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保 留 暫 停 或 註 銷 申 請 人 域 名
的 權 利 。 若 域 名 是 由 申 請 人 的 代 理 人 ( 例 如 某 個 互 聯 網 服 務 提 供 商 、 雇 員 等 ) 註 冊 的 ,
則 該 申 請 人 仍 將 作 為 委 托 人 受 到 本 協 議 和 爭 議 政 策 所 有 條 款 的 約 束 。 若 申 請 人 許
可 任 何 第 三 人 使 用 其 域 名 時 , 則 該 申 請 人 仍 是 該 域 名 的 持 有 人 , 且 仍 應 負 責 履 行
本 協 議 的 所 有 義 務 。 9 . 有 限 責 任 因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申 請 人 或 任 何 他 人 的 損 失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均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:
9.2 域 名 的 使 用 ﹔ 9.3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系 統 的 進 入 遲 延 或 進 入 中 斷 ﹔ 9.4 申 請 人 與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間 數 據 的 無 法 傳 輸 或 傳 輸 錯 誤 ﹔ 9.5 超 出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可 合 理 控 制 範 圍 的 事 由 ﹔ 9.6 申 請 受 理 過 程 ﹔ 9.7 域 名 記 錄 的 任 何 變 更 過 程 ﹔ 9.8 申 請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據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費 用 支 付 方 面 的 失 誤 ﹔ 9.9 爭 議 政 策 的 申 請 。 另 外 , 不 論 因 合 同 、 侵 權 ( 包 括 過 失 ) 或 其 他 原 因 , 即 使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已
收 到 可 能 發 生 此 種 損 失 的 警 告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均 不 對 由 此 發 生 的 間 接 的 、 特
殊 的 、 偶 然 的 、 或 繼 起 的 任 何 損 失 ( 包 括 利 潤 損 失 )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 10. 損 失 賠 償 和 保 証 免 責 申 請 人 就 此 同 意 , 若 任 何 第 三 人 對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或 其 使 用 提 出 請 求 、 訴 訟 或 主
張 , 申 請 人 應 當 維 護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和 其 他 任 何 相 關 的 域 名 註 冊 機 構 , 以 及
上 述 各 機 構 的 董 事 、 高 級 職 員 、 一 般 職 員 和 代 理 人 ﹔ 您 應 保 証 上 述 機 構 和 個 人 免
受 基 于 以 上 行 為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損 失 、 損 害 、 開 支 、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師 費 用 在 內 的 任
何 損 失 。 如 果 損 失 、 損 害 和 費 用 已 經 產 生 , 申 請 人 必 須 如 數 賠 償 。 本 損 害 賠 償 并
不 包 括 在 爭 議 政 策 所 要 求 的 任 何 損 害 賠 償 中 。 申 請 人 陳 述 并 保 証 : 就 其 認 知 與 確 信 的 最 大 範 圍 內 , 不 論 其 域 名 的 註 冊 還 是 使
用 方 式 , 均 不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侵 害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權 利 。 同 時 , 申 請 人 聲 明 并 保 証
其 所 提 供 的 註 冊 信 息 是 完 整 與 準 確 的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不 聲 明 , 也 不 保 証 任 何
依 本 協 議 的 域 名 註 冊 與 使 用 將 免 于 質 疑 或 免 于 對 申 請 人 已 註 冊 域 名 的 暫 停 、 註 銷
或 轉 移 。 若 申 請 人 違 反 本 協 議 或 爭 議 政 策 , 申 請 人 應 當 在 收 到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通 知 的 30 日 內 給 予 賠 償 。 若 申 請 人 未 能 彌 補 違 約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,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會 暫 停 、 註 銷 、 轉 移 或 變 更 申 請 人 的 域 名 註 冊 。 當 發 生 如 下 情 況 時 , 申 請 人 應 依 照 註 冊 管 理 機 構 :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(TWNIC) 程 序 、 或 依 照 據 註 冊 管 理 機 構 :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(TWNIC) 采 納 的 政 策 批 准 的 任 何 註 冊 機 構 或 註 冊 主 管 機 構 的 程 序 , 或 依 照 任 何 其 他 通 用 頂 級 域 名 註 冊 主 管 機 構 的 程 序 , 而 暫 停 、 註 銷 或 轉 移 域 名 :
12.2 有 關 該 域 名 的 爭 議 解 決 。 13 . 條 款 獨 立 本 協 議 的 各 項 條 款 是 互 相 獨 立 的 。 任 何 條 款 被 認 定 為 無 效 , 不 影 響 其 他 條 款 的
效 力 , 其 他 條 款 仍 然 有 效 。 本 協 議 、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收 費 標 準 和 爭 議 政 策 , 及 其 修 改 與 變 更 , 構 成 申 請 人 與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間 的 完 整 與 唯 一 的 協 議 , 并 且 優 先 與 取 代 任 何 此 前 的 建 議 、 協 議 或 其 他 磋 商 的 效 力 。 一 旦 修 訂 的 協 議 或 服 務 的 更 改 在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上 公 布 , 或 利 用 電 子 郵 件 或 信 件 通 知 申 請 人 , 任 何 相 關 的 修 改 或 更 正 立 即 具 有 約 束 力 。 申 請 人 同 意 定 期 瀏 覽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的 網 站 , 包 括 瀏 覽 本 協 議 的 最 新 版 本 , 以 便 及 時 了 解 本 協 議 的 修 改 或 變 更 。 本 政 策 的 任 何 內 容 不 得 解 釋 為 雙 方 創 設 任 何 代 理 、 合 伙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合 作 企 業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當 時 未 要 求 申 請 人 履 行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規 定 , 并 不 影 響 此 后 任 何 時 間 要 求 申 請 人 履 行 本 協 議 的 權 利 完 整 性 ﹔ 同 時 也 不 意 味 著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對 申 請 人 違 反 本 協 議 任 何 規 定 的 行 為 放 棄 追 索 權 利 或 對 本 協 議 任 何 規 定 本 身 放 棄 追 索 權 利 。 若 所 適 用 的 法 律 或 法 院 裁 判 認 定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規 定 無 效 , 并 不 構 成 本 協 議 整 體 無 效 。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將 對 此 規 定 進 行 修 改 或 以 有 效 的 規 定 加 以 替 換 , 以 達 到 在 最 初 文 本 中 所 體 現 的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的 原 始 目 的 與 意 圖 。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規 定 , 包 括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的 收 費 標 準 和 爭 議 政 策 , 申 請 人 不 得 修 改 或 變 更 , 除 非 得 到 香 港 網 上 貿 易 中 心 發 出 的 書 面 同 意 文 件 除 外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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